盱眙龙虾网上维权首例案件获胜
2016年3月25日, 盱眙龙虾网上维权首例案件获胜。
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诉北京新发地农产品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侵害”盱眙龙虾”商标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4日,经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新发地农产品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第1258477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北京新发地农产品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40000元;
三、驳回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